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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转载 | 发布时间: 2021-08-20 | 426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5年3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二十二、 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按照劳动者伤残等级进行确定,十级伤残为1万元,逐级增加1万元,一级伤残或死亡的为10万元。


二十三、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遭受二次以上工伤,且都取得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主张每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应全部支持,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仅按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等级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十四、 本指引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二十五、 本指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六、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本指引。凡本院之前的会议纪要、综述、指导意见不再适用。


二十七、 本指引施行后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冲突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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