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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
来源:劳动部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22 | 127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劳办发〔1994〕289号

(一)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二)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即二级高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其他对未成年工的发育成长有影响的作业。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力相适应。

本条中的“社会保险水平”是指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及费率水平。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条中的“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本条中的“依法”是指法律、法规。目前主要依照《劳动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继续依照有效的劳动规章及一些规范性文件执行。

本条中的“社会保险待遇”是指养老、疾病、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和死亡等保险待遇。

本条中的“法律、法规”主要指正制定中的《社会保险法》和5个保险条例。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对此条的理解:《劳动法》已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及其职责作了规定,即该机构 及其职责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该机构的设立和具体职能将在《社会保险法》中加以规定。

在该法未出台之前,依现行劳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本条中的“依照法律规定”是指正在制定中的《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本条中的“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是指政府指定的经营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社会 团体的代表。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 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本条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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