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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转载 | 发布时间: 2021-09-11 | 26832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中法发〔2015〕13号。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10月22日发文实施。


七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为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含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


七十一、用人单位实行包月工资制,但劳动者实际加班时间无法确定,如用人单位能证明包月工资中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且该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以该基数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否则,以全部包月工资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七十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七十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平等协商确定”主要是指程序上的要求,如果平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最后决定权在用人单位。如该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寻求救济。


七十四、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解除权。但由于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十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但劳动者同时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不予支持。


七十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通知劳动者不用上班,但正常发放劳动者工资至劳动合同期满,视为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合同期满时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应当允许。


七十七、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要求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与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提出。


七十八、劳动者在仲裁期间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在诉讼期间变更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在仲裁期间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诉讼期间变更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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