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劳动合同由承继权利义务的新企业继续履行。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企业不得擅自降低职工薪酬待遇;职工的本企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注明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四)关于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问题。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应当与职工平等协商,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含20人)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员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职工应得工资计算,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职工工资。企业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的,应当依法补发、清缴。
企业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五)关于特殊人员处理问题。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合同期限延续至哺乳期满为止。
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医疗期内的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医疗期满,由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