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3. 【评估委托书】
评估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评估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等情况;
(二)评估目的和要求;
(三)评估期限;
(四)评估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除出具评估委托书以外,人民法院可根据评估机构的具体要求,向其提供评估标的物的财产清单、权属资料,以及对标的物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等必要资料。
394. 【现场勘验】
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进行。
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勘验的进行,但应当由见证人见证。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确认。
395. 【评估期限】
评估机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委托中止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人民法院重新确定的时间完成受委托工作。
396. 【评估的监督】
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一)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二)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工作;
(三)其他有关情形。
397. 【评估报告的发送】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可以采取请被执行人的近亲属转交、张贴在被执行人所在的自然村或小区公共活动场所、邮寄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等适当方式送达,无须公告送达
398. 【评估报告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评估应当另行确定评估机构。
399. 【评估报告有效期】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按照评估报告载明的期限确定。进入拍卖程序后,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不影响后续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程序的继续进行。但拍卖时间过长或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评估,按重新评估的价格进行拍卖。